观众旁友们大家好,
欢迎收看本期的网警说事:
- 本期主题 -
网络人肉搜索,犯法吗?
入夏以来,国内大部分地区开启了“烤炉”模式,吃瓜群众只能靠空调勉强续命,没有最热,只有更热。
但贵阳却还温暖的在20多度徘徊,这不,广西的朋友因为忍受不了“炎值”爆表的高温,就来贵阳避暑了,顺带发了个旅游微博。
此条主观性微博一经发布,立即引来众多贵阳网友关注,并有本地网民呼吁对其进行人肉。作为土生土长的贵阳人,网警小姐姐当然不同意这样片面的观点了,但本地网友的做法又真的妥当吗?
现实中“人肉搜索”始自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,其后的铜须门事件、死亡博客事件、张殊凡事件、玫瑰血案、徐安琪事件......这些事件的主人公都多多少少因为被“人肉”曝光出而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,而徐安琪更是在被“人肉”出后不堪承受压力跳河自尽。
我们不去评判这些当事人当时言行的对与错,这是道德调整的范围,站在法律的角度:
法/律/小/课/堂/
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。
《两高解释》第三条规定: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“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”。本条明确将“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”的情形,也就是“人肉搜索”泄露他人信息纳入了刑法适应范畴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如何规定:本条罪名为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】,相关内容是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上述规定处罚。
根据以上条款,“人肉搜索”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遭遇“人肉搜索”泄露信息怎么办
◆ 首先是报警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: 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因此,若遭遇恶意网络人肉搜索,可到公安机关报案。
◆ 其次是自诉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: 原出售、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,也就是目前已经归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属于刑事自诉案件。受害人受到“人肉搜索”侵犯个人信息后,可以及时通过公证部门取证、聘请律师提起刑事诉讼。在此提醒,即便是自诉,依然建议受害人先报警,警方调查以及治安处罚的相关文书也可以作为刑事自诉的重要证据。
人们天然有着对正义的外在追求,对稳定秩序的内在需求。这在网络上,也并不例外。如果将这种追求与需求寄托于简单的以暴易暴、同态复仇,我们只能与正义渐行渐远,网络秩序也将越来越糟。
来源:南明网安